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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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法律特征
客观物质性 |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
可支配性 | 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 |
【二】物的种类
动产与不动产 | 1.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 2.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
特定物与种类物 | 1.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如一件古董等 2.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 |
主物与从物 | 1.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2.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如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 |
原物与孳息 | 1.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 2.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
【三】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和他物权 |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定物权、定限物权。 |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物权法定原则 | 1.物权的种类法定。2.物权的内容法定。 |
一物一权原则 | 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 |
公示、公信原则 | 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公信原则。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 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
【五】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 1.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自主占有。 2.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 |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 1.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2.间接占有是指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物形成间接管领和控制。 |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 1.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 2.物权占有则指没有权利来源地占有,如不当得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等。 |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 1.善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形。 2.恶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的情形。如小偷占有赃物等。 |
【六】交付的方式
简易交付 | 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现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
指示交付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占有改定 |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发有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七】善意取得
定义 | 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
具备要件 |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法律效果 | 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拒绝支付价款。 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 |
注意几点 | 1.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2.对于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八】拾得遗失物
处理规则 | 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拾得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时,权利人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2.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布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4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
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负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注】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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