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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分类练习(5)

2010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将于9月11、12日举行。为帮助考生备考,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分类练习”。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cpa.exam8.com)。

  五、表决权排除

  第一、接受担保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注意】

  考生应注意该考点在案例题中出现。区别试题背景材料中是为一般人提供担保,还是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这常常是试题的陷阱,也是考生能否得分的关键。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可能被大股东操纵,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所以不能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股东大会决议在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回避。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法》对决议方式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约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模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二、本公司所持股份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因为股东大会需要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而这种表决涉及股东之间权益的配置,而公司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并不涉及股东之间权益的分配,所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关联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它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关联股东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修正方案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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