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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经济法的体系 |
宏观调控法 |
财税调控法 |
财政法 |
财政体制法 |
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 |
财政收支法 | ||||||
税法 |
税收体制法 | |||||
税收征纳法 | ||||||
金融调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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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调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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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 (市场监管法) |
反垄断法 |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 ||||
反不正当 | ||||||
消费者保护法 | ||||||
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
经济法的渊源 |
宪法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 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
行政法规 |
由国务院制定 | |
部门规章 |
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
地方性法规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
经济法的主体:
分类 |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 |||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 |
宏观调控法主体 |
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 ||
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 ||||
市场规制法主体 |
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 |||
受制主体 | ||||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 |
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 | |||
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 | ||||
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 ||||
资格的取得 |
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
1.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 ||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
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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