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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助记表格(2)

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助记表格”,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便于记忆, 更多信息请关注考试吧注册会计师频道。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行政解散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司法解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意:

1.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3.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提起解散诉讼的股东)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清算组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前二条是公司法的规定

(3)(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 公司解散逾期(指15天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解释】具有上述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如果超过15天不成立的话,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请求法院来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4)(新增)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前面讲的是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组成,这里讲的是公司在15天内能够正常的成立清算组。不用通过法院指定,自己成立,由股东组成。如果法院来指定清算组,法院找谁,包括三条

①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意:

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超过45天没有审报的可以补充审报,应该在清算程序终结之前。在终结之前都可补充。要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分配了就跟你没有关系了,你来晚了。

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成立之日起10天)和公告(60天之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成没有履行该义务,致使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并、减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清算

(1)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注意:确认了的没关系

(3)(新增)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分期出资,如没到2年公司就解散清算了,那么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4)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新增)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跟债权人协商制订清偿方案

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链接】(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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