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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助记表格(4)

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助记表格”,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便于记忆, 更多信息请关注考试吧注册会计师频道。

  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不是中国证监会)决定,证券交易的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2.技术性停牌与临时停市:

(1)因突发性事件影响正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

(2)因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自己决定

(3)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3.限制交易

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

注册资本 (取决于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

最低5000万元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业务之一的,最低为1亿

两项以上的,最低为5亿

经营权限

★★★

1. 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 必须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 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4.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 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6. 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7. 应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证券服务机构

1.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中国证监会)。

2.投资咨询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等文件,不能出具虚假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的发行与上市

★★★

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已偿还的不用管)。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募集资金的用途

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

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1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注意:股票上市为3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3.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义务

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封闭式基金的上市

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1.基金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注意:基金募集期限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只有封闭式基金才可以上市交易,开方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但可以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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