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资格类考试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助记表格(4)

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助记表格”,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便于记忆, 更多信息请关注考试吧注册会计师频道。

  信息披露制度:★★★

定期报告

1. 季度→1.3季结束后的,1个月内

2. 中期报告→第2季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

3. 年度报告→第4季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

注意: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中期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向中国证监督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并予公告:

1.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报告下列内容:

1. 公司概况。

2.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同中期报告)

3.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报送临时报告: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不管几个都行),1/3以上(≥1/3)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注意: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债人。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增资不是)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督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批露的信息真实,完整。

3. 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相关推荐: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助记表格汇总
       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强背诵方法分享
       201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习题班讲义汇总
       短时间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规划+方法+技巧
文章搜索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