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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3年有严重的主裁判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弄罚,执行期满未愈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2)担任破产清算的厂长,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
要约收购 ★★★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部份股东不行)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份”股份的要约。 注意:收购部份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时,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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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收购 ★ |
1.在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发行收购协议。 2.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份股份的要约。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 ||||||||||
一致行动人 ★★★ |
1.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如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系。 | |||||||||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 |||||||||||
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 |
应当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 |
(1)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
(2)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人,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
5%-0% |
(1)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编制详式变动报告书。 | |||||||||
20%-30#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 |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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