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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新增]:★★
1.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2.虚假陈述 |
(1)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批露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命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连带责任: 高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控股→过错 中介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人) ①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②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③证券承销商。 ④证券上市推荐人。 ⑤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⑥上述第2.3.4项所涉及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5项中的直接责任。 ⑦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起算: ①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② 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③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注意:如果有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有前有后的,以最先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4)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方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
3.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4.股东权利限制责任 |
收购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关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部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5.“老鼠仓”条款 |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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