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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助记表格(5)

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助记表格”,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便于记忆, 更多信息请关注考试吧注册会计师频道。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

1. 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者标的的变更,但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

2. 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份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份没有没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让

轻利的转让

1.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通知即可。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 债权人转让主权利的,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双方相互欠钱,债权转让。如80万的债权先到期或同时到期,才可以向第三债权人抵销。

4.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6. 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演出合同)。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注意: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非代位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由债务人负担。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合同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份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约债权人同意,否则:

1. 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 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

3.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合并,分立

1.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即,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双方)

协商解除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

在订合同时,事先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当事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法定解除(单方)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水灾,地震。

注意: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发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发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

1.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新增]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抵销

1.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各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如一方有形的,一方无形的不能抵销),但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 想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4. 下列三项债务不能抵销: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提存

提存:债务人想要履行债务,但找不到债权人,可以提存。

可以提存的情形

1. 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给你,你不要。

2. 债权人找不到了。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通知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不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的法律效力

1.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债。

注意:这些跟债务人无关。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注意,不是归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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