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资格类考试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助记表格(5)

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助记表格”,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便于记忆, 更多信息请关注考试吧注册会计师频道。

  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1)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发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但是增加后的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如果增加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指超过实际损失的30%)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2选1,不能并用。

违约责任的免除

第三人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份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注意: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具体合同: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诺成(意思表示一致),有偿合同,既可以是固定的形式,也可以是不固定的形式。

1.所有权

所有权何时转移,看双方当事人有没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交付”时转移。

所有权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自交付”时转移

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孳息

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风险承担

(1)买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买方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4)卖方按约定将货交付地点时,买方违反约定没来收取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承担。

(5)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标的物不符合合同中的要求时,买方可以拒绝收取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卖方承担。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不影响因卖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方要求其承担约定责任的权利。

3.检验期间

(1)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把不符合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

(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在合理期限内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符合约定。但货物有保证期的,按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4.交货地点

没有约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协议补充,不行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风险由买方承担。

5.付款地点

当事人没有约定,但《合同法》后还不能确定的:

(1)买方应当在卖方的营业地支付价款。

(2)如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即,先给货,再约钱。

6.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买方未支付到期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方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赠与合同

1.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即使附有义务,受赠人没有完成义务,赚与人也不能以没有完成任务为由而进行抗辩。

2.赠与的撤销

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交付之前可以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法定撤销

有下列日情形之一的,均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不能由其近亲属行使。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时效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作用借款的,借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预先扣除了的,应当按实际收到的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注意: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注意: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租赁合同

1.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份无效(不是全部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可以续订,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采用口头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维修义务

出租人承担

(1)先看有没约定,没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金。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不是第三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金的支付期限

未确定期限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6.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注意:只有讲到卖房屋时,才有优先购买权,设备没有优先购买权。

融资租赁合同

1. 融资租赁关系: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注意:融资租赁公司关心的是钱,其他问题是出卖人跟承租人的事。

2.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4.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跟出租人无关。

5.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6. 对于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有关的规定,还不行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承揽合同

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如经同意,出现状况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债。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注意:主要工作必须要经同意,辅助工作,可以不经同意。

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随时解除

只有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注意:“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1.全部不行,肢解后经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也不行。

      2.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经定作人的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债。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如心脏病)造成的或者是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即,司机的原因,要赔偿。

货运合同

(买卖)

1.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收货人(可以随便变更),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能证明是因不可抗力、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是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时”的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注意:买卖合同,价款没约定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

(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

2.职务技术成果

法人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委托开发

(1)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专利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注意:(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4.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5.技术转让合同

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委托合同

(不一定支付报酬)

1.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注意:即使免费帮忙所化的费用的利息,也要由委托人承担)

2. 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手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4.  随时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注意: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居间合同

如中介公司

1.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自己承担。注意: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推荐: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助记表格汇总
       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强背诵方法分享
       201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习题班讲义汇总
       短时间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规划+方法+技巧
文章搜索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