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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增值税法律制度 |
第 2 页:消费税法律制度 |
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征收范围 |
一般规定 |
1. 销售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进口货物 注意:增值税,消费税是流转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 | |||||||||||||||||||||||||||||||||||||
视同销售 |
备注: 应税项目→需要缴税的项目。 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如将自己生产的钢材用于修建公司办公楼,但是盖的房子销售了,销售不动产缴营业税,视同销售。 注意: 1.不管题目有没说明,零售价都是含税的。 2.外购的货物用于“内部消化”,不视同销售。外购的货物用于“企业之外”,视同销售。 3.视同销售→有销项,进项税可以抵扣。 不视同销售→没有销项,进项税不能抵扣。税法是不让企业占便宜的。 | ||||||||||||||||||||||||||||||||||||||
混合销售 |
1. 一般规定:同一笔销售,征对同一个买方,同时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并不是同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而是二税合并,根据主营业务缴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如: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缴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主营业务缴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营业税。 2. 特殊规定: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并根据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而非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是分别缴增值税,营业税)。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主营业务缴纳营业税。如果“销售货物并负债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不是营业税)。 (3)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4)销售林木并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缴营业税。 (5)销售软件同时提供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 ||||||||||||||||||||||||||||||||||||||
兼营 |
既涉及到“增值税”,又涉及到“营业税”。不一定征对同一客户,不一定同时发生。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 ||||||||||||||||||||||||||||||||||||||
增值税的特殊应税项目 |
1.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 典当业务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5. 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发行的,征收营业税。 6. 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7. 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8. 融资租赁业务。
注意:无看出租人是否经过[批准],没批准的看所有权转移没。 9.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注意: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11.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3.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 ||||||||||||||||||||||||||||||||||||||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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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自己种的自己卖。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国务院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 对残疾“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 自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 ||||||||||||||||||||||||||||||||||||||
当期销项税额 |
销项税额 |
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
增值税是价外税,题中没有明确是否含税时,注意以下原则: (1)普通发票中的价款(如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 (4)混合销售中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安装费)视为含税收入。 | ||||||||||||||||||||||||||||||||||||
价外费用 |
1. 价外费用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注意:站在买方的角度,属于价外费用。站在卖方的角度,属于价外收入。 2. 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刷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注意:关键词“代”。 | ||||||||||||||||||||||||||||||||||||||
包装物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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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折扣 |
1.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 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注意:商业折扣一般都从销售价格中直接折算,即购买方所付的价款和销售方所收的货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实际售价来计算的。 | ||||||||||||||||||||||||||||||||||||||
以旧换新 |
1. 一般情况: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即不得按新的减旧的后确认,要以总额。 2. 特殊情况: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即以新的减旧的后确认。 | ||||||||||||||||||||||||||||||||||||||
以物易物 |
在交易中,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销售方发出的货物,不管开票没,都是按销项处理。购货方需要取得对方的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 | ||||||||||||||||||||||||||||||||||||||
组成计税价格 |
1.不征收消费税的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增值税税率 | |||||||||||||||||||||||||||||||||||||
2.征收消费税的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注意: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一样的。 | ||||||||||||||||||||||||||||||||||||||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份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 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9.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
当期进项税额 |
抵扣范围 |
准予抵扣的 |
1. 一般纳税人(从国内)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额抵扣。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抵扣。 2.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企业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内的退货,可以进项转出。 3. 购进农产品,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取得普通发票的,按买价×13%抵扣。 4. 运费只要是支付的,都按照进项来处理(如果钱进自己腰包的,是销项),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7%抵扣。 (1)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运费严格与货物挂钩:①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其运费也不能抵扣。②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当期不能抵扣,则其运费在当期也不能抵扣。③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如果只能抵扣80%,则其运费当期也只能抵扣80%。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其运费也不能抵扣。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其运费也可以按照7%计算抵扣。 5. 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折扣。(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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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予抵扣的 |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注意: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不用交增值税),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3)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注意:(1)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新规定: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能抵扣。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以抵扣。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准抵扣。
5. 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具体的跟前面说法一样,运费严格与货物挂钩)。 | ||||||||||||||||||||||||||||||||||||||
特殊规定 |
1.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前述5种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即,事后改变用途的,当期应进项转出。 2. 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其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 ||||||||||||||||||||||||||||||||||||||
抵扣时限 |
1. 国内购材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在通过认证的当月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2. 进口材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完税凭证开具之日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如果完税凭证开具之日为4月1日,纳税人应当在7月15日之前申报抵扣(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自该结算单据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 |
注意,自己使用过的 1.纳税人当年购买固定资产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现在出售时就不再多收税了,象征性进按照4%的征收率再减半征收(过去没享 过福,现在可以享受一次。) 2.纳税人当年购买固定资产时已经依法抵扣了进项税额,现在出售时,不论自己是否使用过,按照正常的销售货物缴税即可(人不 能在一件事情上占两次便宜)。 | ||||||||||||||||||||||||||||||||||||||
其他规定 |
小规模纳税人 |
界定标准 |
1. 生产企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 非生产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注意: 1.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
应纳税额的计 算 |
正常的销售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注意:1.模纳税人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那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取得的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 ||||||||||||||||||||||||||||||||||||||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
放弃免税权 |
1.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口头不行)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用审批)。 3.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份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注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的,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不得变更。 | |||||||||||||||||||||||||||||||||||||
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 |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 | ||||||||||||||||||||||||||||||||||||||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
1.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不得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 情形 |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可开普通票。 2.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自己不能开,可以让税务所代开。 | |||||||||||||||||||||||||||||||||||||
退货或者折让 |
1.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注意: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红字发票的,不得从销项额中扣减。 2. 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
最高开票限额 管理 |
注意: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 ||||||||||||||||||||||||||||||||||||||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
1.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4)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6)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7)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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