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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增值税法律制度 |
第 2 页:消费税法律制度 |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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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由生产商来缴的)。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只征一次,如缴2次,就重复了)。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注意: 1.只有卷烟特殊,生产商缴一次,批发商再缴一次,零售的时候不缴了。除了卷烟外,一般的,消费税只缴一次。 2.连续生产:如果后面环节征了,前面不征。如果前面环节没征,后面要征。如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卷烟要缴消费税,烟丝不缴。如果连续生产雪糕,由于雪糕不缴纳消费税,烟丝就必须缴纳消费税。 | |||||||||||||||||||||||||||||||||||||||||||
委托加 工 |
1.委托加工的界定标准: (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份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前提时看受托方(不是委托方)有没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没有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受托方不是个人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受托方是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因为受托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交过一次,就不再交了。关键词:直接销售→消费税在提货时已交。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关键词:连续生产→收回加工时已交过,可抵扣了。 6.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委托个人加工的(不可能代收代交)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8.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 |||||||||||||||||||||||||||||||||||||||||||
进 口 |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品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 |||||||||||||||||||||||||||||||||||||||||||
特殊规 定 |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只征收一次。一般情况下是在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零售环节纳税: (1)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或受托加工,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 (2)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镶嵌首饰,其他的都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批发环节纳税: 只有卷烟比较特殊,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在销售时纳税。 出厂时→交增值税,消费税 批发时→交增值税,消费税 零售时→交增值税 | |||||||||||||||||||||||||||||||||||||||||||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
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份,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对菠萝啤酒,果啤,无醇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4.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注意: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围箱的押金。 5.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6.高档手表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万(含)以上的各类手表。10000 | |||||||||||||||||||||||||||||||||||||||||||
消费税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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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征收方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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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
1.自己生产的,如烟丝,用于连续生产,没缴过税,没得抵扣。 2.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取回时已缴过消费税,销售时再以销售额全额征税,就缴2次了。因此,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不是全额)计算其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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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指企业)或者居住地(指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后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同增值税)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同增值税)。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注意: 1.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同时缴纳增值税)。 2.什么情况下要除(1-消费税税率),什么情况下不除,题中给定的是销售额。 (1)看题目中的销售额含不含增值税,含税的,要除(1+17%),谈不上除(1-消费税税率)。 (2)没告诉价格的,要盯住这个商品交不交消费税,如不交,谈不上除(1-消费税税率)。如果交,需要组成计税价格,才除(1-消费税税率) | |||||||||||||||||||||||||||||||||||||||||||
进口货物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
1.纳税人进口应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如化妆品,卷烟)时,需要同时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 2.进口不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如计算机,机器设备)时,只需要缴纳关税,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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