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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
收入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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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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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前述审批管理权限的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份,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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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注意: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自,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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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 |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来自所有非上市公司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则适用免税政策)。 4. 符合条件的非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庆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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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项目 |
一般扣除项目 |
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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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扣除项目 |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行事责任),罚款(行政责任)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注意: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即12%以内的可以扣除。 6.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注意: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这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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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扣除项目 |
1.公益性捐赠 |
在年度利润总额(按会计制度计算的)12%以内的部份,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捐赠的不允许扣除)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范围包括:(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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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资薪金支出 |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注意: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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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
(1)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份,准予扣除。 (2)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份,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份,准予扣除。超过部份,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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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保险费 |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份,不予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注意: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即,为人不能扣除,为设备可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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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
固定资产 |
1.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注意:出租人提折旧,承租人不提,承租人租金可以扣除。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注意:承租人提折旧,租金不能扣除。出租人不提折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 按直线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次月开始提。当月减少的当月照提,次月开始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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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1.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支出,已扣除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能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3.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4.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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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生物资产 |
1. 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当月增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次月开始提。当月停止使用的,当月照提,次月开始停止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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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 |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和年限分期摊销。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注意: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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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资产 |
1.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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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
1.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注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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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 |
1.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 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1)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时,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定不能收回的部份,认定为损失。如差3毛。 (2)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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