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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助记表格(7)

考试吧提供“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助记表格”,帮助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考试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税制

1.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1)补税,应从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注意: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加收利息率,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如,银行利率4%,则要缴4%+5%=9%

(3)上述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

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1. 适用条件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统计资料。

2.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受控外国企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要交税)。

注意:“明显低于”是指该境外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2.5%(低于我国税率的50%)。

资本弱化规则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润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1)金融企业5:1

(2)其他企业2:1

2.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1)非金融企业: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注册资本×2÷向关联方的借款金额)

   (2)金融企业: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注册资本×5÷向关联方的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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