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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预缴和汇算清缴 |
1.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 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征管机关 |
1.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主税务局管理。 注意: (1)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2)既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2. 2008年底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
核定征收 |
1, 具有下列情形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磁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应纳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案例】某饭店2009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为160万元,但不能准确提供收入数据,税务机关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知,该饭店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该饭店2009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0÷(1-20%)×20%×25%=10(万元)。 |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 |
1.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 纳税调整增加额 (1)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不能扣除的项目金额(如税收滞纳金,工商部门的罚款) (2)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超标部分) (3)未计或者少计的应税收益。 2. 纳税调整减少额: (1)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未弥补的亏损额。 (2)减税或者免税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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