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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2 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
应重点关注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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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
生产经营成本 |
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
费用 |
销售费用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销售佣金 |
管理费用 |
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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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 |
利息支出、借款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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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
销售税金及附加(六税一费) |
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
价外税 |
增值税不能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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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管理费用的税金 |
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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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
净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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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 |
禁止扣除的项目 |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
捐赠支出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表7-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
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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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业务招待费 |
①业务招待费×60% ②销售(营业)收入×5‰ 扣除限额为两个指标的较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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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销售(营业)收入×1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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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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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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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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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费 |
工资薪金总额×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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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费 |
工资薪金总额×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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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 |
年度利润总额×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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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佣金 |
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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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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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关联方的借款利息 |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
金融企业(5:1) 其他企业(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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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除,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税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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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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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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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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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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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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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通过非“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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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
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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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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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全额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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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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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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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项资金 |
环保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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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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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损失 |
不包括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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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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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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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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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扣除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
跨年度租赁的,只能扣除当年的租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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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
研究开发费用 |
实际发生额×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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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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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业投资企业 |
投资额×70% |
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抵免应纳税额(而非应纳税所得额) |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
投资额×10% |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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