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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45日:
1. 企业成立审批机关45日决定审批
2.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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