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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资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批准为90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90日内债权人申请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
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
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
11.公司债券交易所3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
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年检制度)
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
4个月:
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
6个月:
1.合资企业一次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交清;
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担保合同中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
6.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为6个月;
7.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8.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9.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
10.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
1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12.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3.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14.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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