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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15、上市公司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6、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方可上市交易。且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特殊目的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解释】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解释1】企业破产法将可撤销行为的可追溯时点提前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将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向后延伸到破产程序终结2年内。
18、(1)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2)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0、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该请求权消灭,诉讼时效中的“中止、中断”与此无关。1年的期间仅适用于“占有人”基于占有被侵占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
21、撤销权的时效(P393)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22、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
23、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1年。
2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5、短期诉讼时效: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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