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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重难点总结(2)
三、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行纪的法律效果首先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再转给委托人。
(二)委托代理(2000年单选题)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2010年4月1日甲委托乙以2-3元的价格去买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矿泉水的数量。4月2日,乙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和丙签订了100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250元),丙于当日向甲送货。如果甲不足支付,丙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清偿。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进行追偿,因为被代理人承担“最终的”合同责任。
考试用书
(三)代理权的滥用(2006年多选题)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如果甲受乙的委托买入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同时甲又受丙的委托卖出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如果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98万元的买卖合同,则甲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
(四)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2009年重大调整)
(1)本人的追认权
①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②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五)表见代理(2009年重大调整)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2、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解释】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约束被代理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一切看善意相对人的脸色:(1)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不想玩儿了,可以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大家相安无事,即使被代理人自己想接着玩儿,也不能基于表见代理非得拉着善意相对人一起玩儿;(2)如果善意相对人自己想玩儿,有两个选择,可以拿表见代理说事儿,也可以拿无权代理说事儿:①如果相对人基于“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陪玩儿,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无权代理,没办法,只能陪人玩儿;②如果相对人基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使相对人的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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