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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总结(2)

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总结”,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考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更多信息请关注考试吧注册会计师频道。

  四、诉讼时效制度(2009年重大调整)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案例】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从乙银行的100万元贷款到期,甲公司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应当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乙银行并不丧失起诉权,但起诉后,甲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确认后,应驳回乙银行的诉讼请求,乙银行丧失胜诉权。但是,乙银行的实体权利(债权)并没有消灭,乙银行可以自己找甲公司解决。甲公司突然良心发现,主动还钱的,可以。但还钱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乙银行退钱的,不可以。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相关链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为侵占人的侵占行为,给占有人造成损害的,占有人除了可以要求侵占人返还原物外(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还可以要求侵占人赔偿损失。如果侵占人不赔偿损失,则占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请求返还原物属于“物上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属于“债权请求权”。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相关链接1】对于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相关链接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2000年多选题、2003年单选题、2004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4年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1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1)如果乙公司于1996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1998年1月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如果乙公司于2000年4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2001年1月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3)如果乙公司于2010年6月1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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