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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总结(3)

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总结”,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考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更多信息请关注考试吧注册会计师频道。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重难点总结(3)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考试用书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2010年新增)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案例】甲、乙企业于2010年4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甲企业2010年4月10日知道自己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2010年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2010年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1)该合同能否撤销?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2011年4月10日前)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对方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2)该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视为无效合同,视为自4月1日起无效;(3)合同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在2010年4月30日-2012年4月30日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的时间超过了2012年4月30日,对方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8、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2002年单选题)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乙公司于当日知道,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考生注意三种情况:

  (1)如果2008年9月1日发生地震,10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9月1日暂停计时,10月1日恢复计时。由于暂停了1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顺延至2009年2月1日。

  (2)如果2008年3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经消失,当事人至少还有6个月的时间提起诉讼,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原来的期间。

  (3)如果2008年6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虽然不可抗力持续了3个月,但诉讼时效暂停的时间为2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向后顺延2个月,截止到200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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