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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1)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中止事由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2)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七)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1)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案例】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的贷款到期,甲公司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乙银行于2008年4月1日向甲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甲公司还本付息。在本案中,乙银行要求还本付息的律师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8年4月1日开始起算。
(2)(2010年新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4)(2010年新增)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5)(2010年新增)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甲不对丙提起诉讼或仲裁)。根据规定,债权人乙银行作为原告,可以对次债务人丙公司(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此时,乙银行的债权、甲公司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6)(2010年新增)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2010年1月1日到期,债务人甲公司拒绝还本付息。2010年4月1日,债权人乙银行与丙银行达成债权转让协议。2010年4月10日,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甲公司。在本案中,诉讼时效从4月10日起中断。
(7)(2010年新增)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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