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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总结(4)

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总结”,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考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更多信息请关注考试吧注册会计师频道。

  (一)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中国人、外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4)检察监督原则

  (5)支持起诉原则

  (6)辩论原则(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并不局限于法庭辩论,而是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辩论的内容可以是诉讼程序,也可以是实体争议)

  (7)处分原则(是否撤诉、上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考试资料网

  (1)合议制度(合议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2)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①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③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3、判决、裁定的区别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3)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5)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仲裁

  1、仲裁的特征

  (1)自愿性(双方自愿;但在诉讼中,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2)专业性

  (3)灵活性(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在诉讼中,有严格的诉讼程序)

  (4)保密性(仲裁不以公开为原则,而且仲裁员与仲裁秘书人员均有保密义务)

  (5)快捷性(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6)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裁决

  (1)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仲裁协议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未成立而影响效力,仲裁机构仍然可以根据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

  (5)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该仲裁协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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