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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担保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均涉及关于担保的规定,考生则可把所有相关考点集中起来掌握,把掌握的基本原理,适时地、恰当地、准确地应用到各种类型的试题中。
(1)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4)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违反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收入归公司所有。
(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
(8)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9)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10)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11)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为资产负俄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2)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13)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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