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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分类练习(12)

2010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将于9月11、12日举行。为帮助考生备考,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分类练习”。更多资料请访问注册会计师考试网(cpa.exam8.com)。

  十二、孳息的处理

  1、抵押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上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质押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留置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提存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5、买卖合同

  (1)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 根据《合同法》法律规定,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6、天然孳息与法定孽息

  (1)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

  (2)法定孽息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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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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