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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串讲(3)

考试吧整理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串讲”,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22小点

  【考点复习】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1

  1.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2.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考点复习】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2

  1.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①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②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相同。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5.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考点复习】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3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考点复习】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4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未按期出资的后果: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该方违约,其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守约方可以行使催告权,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义务的,此时视为违约方自动退出,守约方可以寻找另外的投资者,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4.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考点复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要求---5

  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股权质押特殊规定:

  (1)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2)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3)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4)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5)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还要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3.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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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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