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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串讲(4)

考试吧整理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串讲”,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

  4.除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外,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节 2小点

  【考点复习】股票的发行---1

  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考点复习】股票转让的限制--2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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