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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串讲(4)

考试吧整理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串讲”,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二节 程序要求

  【考点复习】公司的登记管理--1

  1.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

  3.办理设立登记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5.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节 8小点

  【考点复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

  1.股东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可以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财产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4)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5)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

  3.组织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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