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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二节---2小点
【考点复习】提出破产申请--1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6.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复习】破产申请的受理---2
1.受理的程序
是否受理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
裁定受理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 |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
不受理 |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受理后驳回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破产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除外,如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也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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