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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5小点
【考点复习】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考点复习】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2
1.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考点复习】取回权--3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考点复习】抵销权---4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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