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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串讲(10)

考试吧整理了“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串讲”,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注册会计师考试

  【考点复习】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工程价款的结算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上述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考点复习】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货运合同托运人享有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权利。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复习】技术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1

  1.除《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以外,下列技术合同无效: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2.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2

  【考点复习】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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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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