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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1
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考点复习】汇兑--2
1.如果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如果转汇的,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2.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汇兑的撤销 |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 |
汇兑的退汇 |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或汇款已支付,不能办理退汇。 |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考点复习】托收承付---3
1.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3.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凡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规定。
4.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5 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6.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有7种情形。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考点复习】银行卡----4
1.发行银行卡的主体为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并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2.银行卡的收费标准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①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②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1)ATM跨行取款交易
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
(2)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
①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
②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
③对特殊行业或商户予以适当优惠:
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 |
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对批发类的商户,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元。 |
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的商户 |
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05% |
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 |
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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