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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32)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出资期限(P141)

  (1)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解释】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

  2、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P142)

  【解释】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例题·多选题】李某花5万元购买了某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2000股,但该公司股票尚未上市,现李某欲退还已购股票。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李某可以要求发起人退还股款的有( )。

  A、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B、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C、公司董事会同意

  D、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答案】AD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P142)(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解释】变更公司形式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例题1·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亿元,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 )。(1999年)

  A、1亿元 B、1.2亿元 C、1.5亿元 D、2亿元

  【答案】A

  【例题2·多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拟变更为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甲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并获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甲公司在变更为乙公司时,不得增加注册资本

  C、甲公司在变更为乙公司时,折合的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D、乙公司必须承担甲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应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4、发起人的义务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才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不包括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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