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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34)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第五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一、股票转让的限制(P152)(2007年单选题、2008年综合题)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限制。

  (5)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有( )。

  A、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B、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C、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D、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答案】ABCD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2006年多选题、2007年多选题)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回购程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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