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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50)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基础理论(略)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1、破产原因(P250)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申请(P250-251)

  (1)债务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解释】(2010年新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6月12日颁布)的规定,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上诉

  (1)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两个裁定。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2006年)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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