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niufei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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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破产债权
【解释】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包括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P268)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009年原制度综合题)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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