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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54)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272)

  (1)核查债权(债权表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只能选举、更换其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解释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解释2】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没有限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解释3】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08年单选题)

  【例题1·单选题】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未能依法通过管理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权对该裁定提出复议的债权人是( )。(2008年)

  A、占全部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B、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C、占全部债权人人数1/2以上的债权人

  D、占全部债权人人数2/3以上的债权人

  【答案】B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

  A、更换管理人

  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答案】BC

  【解析】(1)选项A: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2)选项D:属于管理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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