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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57)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一、别除权(P283)(2007年综合题、2004年多选题、2008年多选题)

  【解释1】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因此,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解释2】别除权涉及抵押、质押,与“保证”无关。

  【解释3】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应当申报债权。

  【解释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此外,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优先受偿权的有( )。(2008年)

  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2)选项D:如果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确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别除权判断的是“破产企业中”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否需要优先给债权人,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不构成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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