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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57)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P284-285)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解释1】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解释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解释3】(1)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2)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无担保的货款属于普通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其他企业支付的货款属于共益债务。

  【解释4】(1)2006年8月27日之后的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2)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职工债权:破产企业先用未设定抵押的财产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则职工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7年综合题)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P286)

  (1)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债权人取得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管理人不得将破产财产对其进行分配

  B、管理人应当依法提存对其的分配额

  C、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D、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答案】BCD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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