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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P287)(2008年单选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解释】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5类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相关链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间是( )。(2008年)
A、破产程序终结后半年内
B、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
C、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
D、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年内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内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该期间为( )。
A、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B、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C、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D、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答案】A
【解析】(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5类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4、保证人(P287)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链接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相关链接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解释】保证人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中均不得解脱,都要负责到底;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和解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中不受影响,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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