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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1、交付生效(P343)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甲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向甲交付了20万元的车款,甲向乙交付了该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因向丙借款,将该车抵押给善意的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到期不能清偿丙的债务,丙拟行使抵押权,遭到乙的拒绝。在本题中:(1)尽管甲、乙之间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乙基于“交付”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2)由于甲、乙之间未办理过户手续,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2、特殊的交付方式(P343-344)
(1)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解释】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如受让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当双方当事人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生效时,即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相关链接】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P397)
【案例】2009年5月4日,甲将自家的耕牛出租给乙使用两个月。5月10日,乙提出要买下此耕牛,甲表示同意。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转让价款为1000元,一个月后交付款项。在本题中:(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5月10日生效;(2)耕牛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5月10日)转移。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乙取得电脑所有权的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简易交付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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