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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69)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三、占有

  4、占有的法律保护(P341)

  (1)返还原物

  ①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解释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

  【解释2】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该请求权消灭,诉讼时效中的“中止、中断”与此无关。

  【解释3】1年的期间仅适用于“占有人”基于占用被侵占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

  (2)损害赔偿

  ①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②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

  【解释1】因为侵占人的侵占行为,给占有人造成损害的,占有人除了可以要求侵占人返还原物外(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还可以要求侵占人赔偿损失。如果侵占人不赔偿损失,则占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解释2】请求返还原物属于“物上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属于“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甲作为所有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属于违法侵占行为,因此甲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2)选项B: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在本题中,质权人乙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3)选项C: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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