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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70)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二、共有(P352-353)

  1、按份共有

  (1)占有、使用和收益

  ①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

  ②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获得。

  (2)处分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同共有(如夫妻财产)

  (1)占有、使用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

  (2)收益

  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

  (3)处分

  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解释1】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解释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共有物的处分及分割(2008年单选题)

  (1)共有物的处分

  ①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③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由某个共有人代表或代理全体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

  (2)费用的承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共有人就分得的财产取得单独的所有权。

  4、共有的对外关系

  (1)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追偿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例题1·单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相同。为提高该房屋使用价值,甲向乙、丙、丁提议拆旧翻新。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2008年)

  A、即使乙、丙、丁不同意,甲仍可以拆旧翻新

  B、只要乙、丙、丁中有一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C、只要乙、丙、丁中有二人同意,甲就可以拆旧翻新

  D、只有乙、丙、丁均同意,甲才可以拆旧翻新

  【答案】C

  【解析】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拆旧翻新)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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