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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71)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三、地役权(2008年综合题)(P356)

  1、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只要合同生效,地役权即设立。是否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只是地役权的对抗要件。

  2、地役权的期限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4、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

  5、地役权的效力

  (1)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解释】先设立地役权,后承包的,承包人享有地役权。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解释】先承包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才能设立地役权。

  (3)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4)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6、地役权的消灭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2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7、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一种用益物权。

  (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程序;地役权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没有经过登记程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两者的内容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虽然地役权多发生在相邻不动产之间,但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之间。

  (5)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例题1·单选题】甲、乙公司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两年后,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保留在乙地通行的权利

  B、甲单独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丙

  C、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丁

  D、甲将办公楼和在乙地通行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丙

  【答案】D

  【解析】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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