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niufei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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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
(1)担保物权不得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2)主债权全部消灭,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部分消灭。
2、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分以及担保物的各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
(1)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2)债权部分消灭时,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权的“全部”行使权利。
(3)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3、物上代位性(2008年综合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例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并以本人所有的一件古董花瓶设定质押担保,甲为此就该花瓶购买了一份财产意外损失险。在乙保管花瓶期间,花瓶毁于泥石流。如果甲没有按时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乙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
B、乙可以要求以保险金受偿,但是并不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
C、泥石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甲可以不偿还乙的借款
D、乙应当赔偿甲花瓶灭失的损失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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