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资格类考试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72)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三、质押

  1、动产质押(P363-364)

  (1)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答案】C

  【解析】(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乙未向甲交付钻戒,质权并未设立;(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将钻戒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

  (2)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例题·单选题】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

  【答案】D

  【解析】(1)选项ABC: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选项D: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质权设立。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多选题】甲、乙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机械设备一套,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甲在使用设备期间,向善意的丙借款15万元,并将该设备交付给丙设定质押担保。甲无力还款,丙行使了质权,从而引发纠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纠纷解决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甲无权处分,但丙仍应取得质权

  B、甲无权处分,故丙无权主张质权

  C、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D、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相关推荐:考试吧推荐: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学习计划表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预测:9月10日-11日

       总结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教你如何得高分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预测:2011年3月-4月
文章搜索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