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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72)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二)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权

  抵押设定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收益权

  如果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解释】(1)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2)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

  (3)处分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例题1·单选题】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100万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12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答案】BD

  【例题3·多选题】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经贺某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选项C: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3)选项D:当事人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抵押权人的权利

  (1)放弃抵押权

  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答案】D

  (2)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例题·单选题】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C

  【解析】(1)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300万元;(2)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乙银行并不知情),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3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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