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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72)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三、质押

  1、动产质押(P363-364)

  (1)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答案】C

  【解析】(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乙未向甲交付钻戒,质权并未设立;(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将钻戒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

  (2)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例题·单选题】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

  【答案】D

  【解析】(1)选项ABC: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选项D: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质权设立。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多选题】甲、乙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机械设备一套,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甲在使用设备期间,向善意的丙借款15万元,并将该设备交付给丙设定质押担保。甲无力还款,丙行使了质权,从而引发纠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纠纷解决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甲无权处分,但丙仍应取得质权

  B、甲无权处分,故丙无权主张质权

  C、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D、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例题2·多选题】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丙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D

  (4)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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