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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72)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预计将于9月10日-11日举行,考试吧提供了“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

  【例题·多选题】200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权的设立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2)选项B: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3)选项CD: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5)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权利质押(P364-365)

  (1)有价证券的质押:交付(登记)设立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票据、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设立(2009年新制度综合题)

  ①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

  ②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4)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设立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表8-4 登记在物权变动中的地位


动产

一般动产的所有权

交付生效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动产的抵押权

登记对抗

动产的质权

交付生效

不动产

房屋的所有权

登记生效

房屋的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对抗

地役权

宅基地使用权

权利质押

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登记生效

知识产权的质押

应收账款的质押

票据、债券、存单、提单的质押

交付(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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